发新话题
打印

[区内新闻] 无房产证房子为何卖给职工 有关人员称将退款

无房产证房子为何卖给职工 有关人员称将退款

无房产证房子为何卖给职工 有关人员称将退款

 

原文引自:http://www.gxnews.com.cn/staticpages/20070731/newgx46ae5275-1171596.shtml

 

http://www.gxnews.com.cn    2007年07月31日5时04分 来源:广西新闻网-南国早报

 

  广西新闻网-南国早报南宁讯(记者张娟)南宁某运输公司退休职工家属李小姐,于去年7月份拿钱让家人在该单位买房。可是钱交了,却迟迟拿不到房子。经了解得知,李小姐的钱是交给了该单位的经理,而经理并不是房主。

 

   李小姐的公公林先生是该公司退休职工,去年林先生听说单位面临解散,单位有一栋8层高的办公楼出售给职工,每间30平方米左右,小间价格是2.3万元,大间是2.5万元,但是没有房产证。因为不少职工住房都困难,所以房子很抢手,大家争着到公司的财务交购房款。由于家里住房紧张,林先生找公司领导高经理表示想购买房子。

 

   经过协商,高某将自己的“房子”,即该办公楼的其中一间卖给林先生。林先生于2006年7月份将2.5万元购房款交给高某。根据约定,交款后,该间房屋归林所有。今年1月份,林先生与该公司签定出让办公楼协议书,但实际上,林先生一直没有得到房子。今年6月,公司竟然说房子不能卖了,但购房款却一直没有退。后经了解,李小姐才知道买的这间房子,是高某未到手的房子。

 

   没有到手的房子怎么也能卖?

 

   7月18日,记者到该运输公司采访。高某说,公司面临解散,上级主管部门南宁市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壮宁公司)曾经口头承诺,公司可以把办公楼出售给住房困难的职工。公司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,将10多间办公房屋出售给职工。

 

   高某告诉记者,因房屋有限,只能先解决困难职工。林先生是退休职工,按规定无购房资格。而公司以前在桂林开发旅游,曾借了高某6.5万元,现在公司决定出售办公楼,拿单位房屋抵债给高某。他说,“房子的情况林先生都知道”,是林先生多次找他,他才把自己的“房子”卖给对方。

 

   高某说,壮宁公司后来又不同意公司出售办公楼了,而职工上交的购房款,已经作为工资、经营生产开支等支出了,公司已经向壮宁公司打报告,申请资金将购房款归还给职工。高某认为,他与林先生属个人债务关系,与公司出售办公楼无关,他本人也承诺,会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归回林的购房款。

 

  7月19日,壮宁公司产权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国有资产的处理有一定的程序,一般会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,壮宁公司从来没有向该公司做过任何口头承诺,表示可以出售房屋给员工。该公司的办公楼没有房产证,没有产权是没有办法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。国有资产的处理,必须按照程序办理,而且是要公开拍卖,不可能出现职工内部购房的情况。

 

   对此,南宁市远东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告诉记者,办公楼没有房产证就没有产权,该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协议,常规处理就是卖方归还买方购房款。不管买卖双方是否出于自愿签订购房合同,没有办公楼的房产证,林先生与高某签订的协议就属于不合法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。  编辑: 苏熹 作者: 张娟

我的一切行動只為妳-----------甘露網

TOP

发新话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