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新话题
打印

遇有下列情况时,公民应换领居民身份证{转}

遇有下列情况时,公民应换领居民身份证{转}

来自:http://www.gazx.gov.cn/text_view.asp?newsID=311

  (1)迁出本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,在领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。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换领新证手续;

  (2)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,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,应向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;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已满的,亦应申报换领新证;

  (3)刑满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,应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;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,应申报换领新证;

  (4)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,或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,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已满的(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),应申报换领新证。

 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,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。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找到的,应当申请补领新证。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,应将原证交给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。

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交回居民身份证:

  (1)公民因服兵役、死亡的;

  (2)公民出国、出境定居的;

  (3)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,以及被判刑或教养的;

  (4)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。

爱wo所爱,唱wo所唱

TOP

发新话题